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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私车公用的涉税处理,这个税局全面回复了!

          发布日期:2022-04-25 浏览次数:281

          私车公用,对应公司制度,私车公用协议,有差旅行程以及公司排头的油票,这些可以所得税前列支吗?并且不会涉及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吧?

           

          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回复:建议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

           

          一、企业所得税

           

          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应在签订租售合同并取得车辆租信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保养费、过路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 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 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二、个人所得税

           

          (一) 未签订租赁合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口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文件规定

           

          部分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补偿

          1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

          2、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

          3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

          4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

           

          计征个税

           

          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

          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

          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

           

          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文件第二条规定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不按月发放: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 签订了租赁合同

          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文件第二、三、六条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减除费用八百元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减除百分之二十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为四千元以上

           

          个税税率: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中第六条规定

           

          财产租赁所得: 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注:本图由税务学苑和高顿新媒体内容中心联合制作,任何转载使用务必保留高顿新媒体内容中心水印,否则将追究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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